(2017)黔038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邦林与贵州省仁怀市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林,贵州省仁怀市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736号原告:陈邦林,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陈邦林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闽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邦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邦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陈邦林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邦林承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映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