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光辉、张金涛、邓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辉,张金涛,邓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868号申请人陈光辉,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张金涛,男,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邓港华,女,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住岳池县。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光辉于2016年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