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光辉、张金涛、邓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辉,张金涛,邓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868号申请人陈光辉,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张金涛,男,生于1977年12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邓港华,女,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住岳池县。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光辉于2016年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