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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秀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359号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A座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9733X5。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春,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增义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