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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尹加安、李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尹加安,李希英,尹全超,尹全义,吴东笑,曲培成,曲丙寿,齐兰才,河北胜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荣鑫酒业有限公司,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欧塑铝型材有限公司,安徽欧塑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市天杰节能灯有限公司,河北天杰肥业有限公司,威县天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292号之一申请人王淑珍,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告尹加安,男,1966年5月6日出,汉族,住址威县。被告李希英,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威县。被告尹全超,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威县。被告尹全义,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威县。被告吴东笑,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威县。被告曲培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宫市。被告孟男,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宫市。被告曲丙寿,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宫市。被告齐兰才,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宫市。被告河北胜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东侧、燕山路北侧,机构代码证号73872325-6。法定代表人尹加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荣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北一环北侧,机构代码证号08268213-9。法定代表人吴东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开发路北侧,机构代码证号67416189-8。法定代表人尹全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欧塑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创业大厦610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9939652-8。法定代表人尹加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欧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与五蚌路交叉口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之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市天杰节能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工业区腾飞路东侧团结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46134-3。法定代表人张贵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天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腾飞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495678-9。法定代表人张贵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威县天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顺城东路(交通局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38118-3。法定代表人张贵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珍与被告尹加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市天杰节能灯有限公司、河北天杰肥业有限公司、威县天杰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邢台市天杰节能灯有限公司、河北天杰肥业有限公司、威县天杰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珍撤回对被告被告邢台市天杰节能灯有限公司、河北天杰肥业有限公司、威县天杰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