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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114黄金友与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友,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友,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黄金友与被执行人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3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鹏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