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克武与郑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武,郑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克武,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郑少武,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杨克武与被执行人郑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本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确认上述房产归案外人郑桂贤所有。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判项,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6)粤0307民初14837号,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判决确认为案外人所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