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蔡春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蔡春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82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1735-3。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春蕊,女,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蔡春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