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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牛前进、葛军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前进,葛军涛,王利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36号申请人:牛前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现住博爱县。申请人:葛军涛,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人:王利利,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葛军涛妻子。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牛前进与葛军涛、王利利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15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当事人葛军涛借当事人牛前进现金30万元,截止2017年3月1日的利息为14.4万元,本息合计44.4万元。当事人葛军涛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完毕,当事人王利利为葛军涛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牛前进表示同意。二、当事人牛前进同意放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三、当事人各方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牛前进与葛军涛、王利利于2017年3月15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