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志英,张明福与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福,田志英,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984号原告:张明福,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田志英,女,1969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宽胜,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96号附5-2-1号,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13-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8215924。法定代表人:万远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福、田志英与被告重庆财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福、田志英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明福、田志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