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6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许燕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许燕聪,蔡雀飞,岑利泽,王进生,王湘庆,洪德钦,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代表人:王民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纪东、靳晓飞,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许燕聪,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雀飞,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利泽,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进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湘庆,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德钦,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岑利泽。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建设。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9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许燕聪、蔡雀飞、岑利泽、王进生、王湘庆、洪德钦、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贷款本金412589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76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洪德钦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洪德钦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60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