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胜忠与史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忠,史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74号原告:李胜忠,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爱华,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胜忠与被告史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忠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