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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福增、佟保振等与刘新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增,佟保振,周新国,李爱民,卢志轻,问建彬,佟国力,赵彬,刘新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民初302号原告陈福增,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原告佟保振,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周新国,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李爱民,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卢志轻,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原告问建彬,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原告佟国力,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原告赵彬,男,1987年6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上列八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杰,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国,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陈福增、佟保振、周新国、李爱民、卢志轻、问建彬、佟国力、赵彬与被告刘新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福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增、佟保振、周新国、李爱民、卢志轻、问建彬、佟国力、赵彬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杰及被告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增、佟保振、周新国、李爱民、卢志轻、问建彬、佟国力、赵彬诉称,2015年4月原告共八人在被告处(西宁市)干木工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陈福增木工组结算单》,尚欠工资38200元。被告后给付八原告工资20000元,尚欠18200元工资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迟迟不予给付。原告诉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八原告工资18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国辩称,欠八原告工资15000元,并不是182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八原告以被告尚欠工资18200元未给付为由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8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国称,欠八原告工资15000元,并不是18200元。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交《陈福增木工组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载明:…三、扣除以上借支剩余38200元〈叁万捌仟贰佰元〉四:已上剩余金额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资金收到后此解算单自行作废…认可以上属实:刘新国(手印)2015.6.12。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称,现在不欠原告18200元,只欠原告15000元。在举证期间内,被告向本院提供开支单一份,该开支单载明,姓名陈福增余额35000元…。经原告质证,原告对该开支单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还有罚款。经原告质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就所称上述情节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经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陈福增木工组结算单》一份进行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所称被告后给付八原告工资20000元的情节,因该陈述系对原告不利的陈述,故本院对原告所称上述情节予以确认;对被告所称,现在不欠原告18200元,只欠原告15000元的情节,因尽管被告向本院提供开支单一份,但经原告质证,原告不予认可,该开支单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开支单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被告所称上述情节不予采信;对被告所称原告方还有罚款的情节,因经原告质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所称上述情节不予采信;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被告欠八原告工资38200元,后给付20000元,尚欠18200元工资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陈福增木工组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被告理应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8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新国给付原告陈福增、佟保振、周新国、李爱民、卢志轻、问建彬、佟国力、赵彬工资1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交纳128元,由被告刘新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