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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春波诉被申请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波,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150号申请人:任春波,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被申请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XXX-XXX号新滇元商厦四楼被申请人: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前卫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2楼申请人任春波诉被申请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春波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106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任春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春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106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