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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新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杜新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193号自诉人张新华,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杜新旗,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张新华控诉被告人杜新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张新华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人杜新旗已将涉案房屋返还,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新华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