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新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杜新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193号自诉人张新华,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杜新旗,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张新华控诉被告人杜新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张新华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人杜新旗已将涉案房屋返还,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新华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