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凌云、陈方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凌云,陈方瀛,陈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凌云,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陈方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陈秀群,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赖凌云与陈方瀛、陈秀群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方瀛、陈秀群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赖凌云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宋燕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孔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