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际清诉陈宏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清,陈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59号原告刘际清,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陶瓷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1********。被告陈宏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修溪镇斋家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6********。原告刘际清与被告陈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要寻找新的证据,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际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清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