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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际清诉陈宏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清,陈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59号原告刘际清,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陶瓷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1********。被告陈宏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修溪镇斋家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6********。原告刘际清与被告陈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要寻找新的证据,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际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清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