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代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礼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0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代礼,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家住四川省叙永县。因赌博于2013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代礼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代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刘代礼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三村8栋开设了一家浪漫风情休闲会所,容留卖淫女在该店内卖淫,并从中收取台费获利。2017年2月13日晚上,卖淫女陶某(已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人罗某(已行政处罚)在该店二楼小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同日晚上,卖淫女龙某(已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行政处罚)在该店内谈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两人正准备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并从店内查扣台费人民币1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代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罗某、龙某、张某、贾某、吴某、王某、易某的证言,检查证、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刘代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礼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代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代礼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晓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