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新军,宗治国,丁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宗新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宗治国,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丁书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关于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新军、宗治国、丁书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