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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别瑛柯与吴新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瑛柯,吴新元,别瑛柯,吴新元,别瑛柯,吴新元,别瑛柯,吴新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69号原告别瑛柯,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被告吴新元,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别瑛柯诉被告吴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别瑛柯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