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张杰、孙振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张杰,孙振红,胡芳涛,孙振伟,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异19号异议人(案外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责人:周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蜜,女,1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负责人:韦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暖,男,1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杰,男,1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振红,女,1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行人:胡芳涛,男,1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振伟,男,1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张杰、孙振红、胡芳涛、孙振伟、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冻结的银行账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提出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方绪审 判 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