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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训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8号中房大厦B座401、402号。被执行人朱训清,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朱训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商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