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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孟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396号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