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孟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396号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日照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