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与蒋玉娇、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蒋玉娇,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05296。负责人杨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光祥、吴清艳,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蒋玉娇,女,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8-20号,组织机构代码:31433143-5。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申请执行蒋玉娇、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毕节吉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2,678.57元划拨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