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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恭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6年9月份开始,杨某、叶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博罗县湖镇镇埔头工业区海安驾校旁的一栋楼房的二楼客厅内,提供麻将桌、扑克牌、筹码等工具给他人以打麻将、赌“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钟某与叶某在该赌场内负责抽水、兑换筹码、放贷等工作。同年12月l3日l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钟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扑克牌三副及筹码163个。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属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9月份开始,杨某、叶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博罗县湖镇镇埔头工业区海安驾校旁的一栋楼房的二楼客厅内,提供麻将桌、扑克牌、筹码等工具给他人以打麻将、赌“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钟某被叶某叫去帮忙,与其在该赌场内一起负责抽水、兑换筹码、放贷等工作。同年12月l3日l时1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在上述赌场内抓获钟阳育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扑克牌三副及筹码163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勘查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博罗县湖镇镇埔头工业区海安驾校旁的一栋楼房的二楼客厅。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12月l3日l时许在赌场内抓获钟某,并在现场缴获扑克牌三副及筹码163个。4、证人证言罗某(绰号“老简”)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l3日l时许其在博罗县湖镇镇埔头工业区一所民居内二楼的赌档被抓,该赌档已经运营有两三年了,屋主是杨某,赌博工具也是由杨某提供的。其于2016年9月左右开始在该赌场进行赌博,是将现金换成筹码进行赌博,在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是玩麻将,2016年12月1日至今是玩纸牌。于2016年12月l3日l时许参与打麻将、“十三张”等赌博的行为,当天因赌博被民警带走调查的有10人左右。同时证实钟某(绰号“阿育”)与叶某(绰号“啊辉”)都是杨某的马仔,专门给杨某做事的,帮忙打理赌档,平时在赌档内搞卫生、冲茶,还有记账和兑现筹码给赌博人员。钟某与叶某两人抽水,通过两种方式抽水,一种是拿筹码时拿一万元筹码,就会抽三百元做费用,一种是打牌过程中有人打了4张同样的牌或同花顺等牌样,就抽水200元左右。钟某与叶某还负责记账方式兑换筹码,记账方式兑换筹码是需要付利息的,1千元人民币就需要30元人民币的利息,记账需要在十天内用现金还款的。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l3日l时许其在博罗县湖镇镇埔头村一房屋二楼的赌档里参与赌博被抓。当晚输了约250元人民币,是用扑克牌赌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发十三张牌,4个人赌。下注金额是50至100元人民币,有时可下至200元。筹码是由一名叫叶某(绰号“啊辉”)的男子换的,如果叶某不在现场,筹码是由钟某(绰号“阿育”)负责换。每个人在该赌档内都有一个信用度,按信用度来换筹码,筹码有10元人民币、20元人民币、50元人民币、100元人民币、200元人民币之分,结算的时间也是按照每个人的信用度来算,有的第二天结算,有的3天,有的5天结算一次,现金结账。换1000元人民币筹码要给30元人民币利息。曾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2月l3日l时许在博罗县湖镇镇响水埔头村一民房二楼赌档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带回的9个人中,其中8人参与了赌博,其中4人坐台打牌,4人在旁边搭注,还有一名男子负责倒茶。其是用扑克牌的方式赌博十三张,共发四份牌,每份13张,通过摆牌,比对大小,大吃小,每把通过筹码下注,筹码面值分别是10元、20元、50元人民币,无翻倍,可搭注,下注额是50元到100元人民币。当晚参与赌博输了400元人民币。现场存在抽水行为,抽水得来的钱由叶某(绰号“啊辉”)所得。赌档有人放高利贷,现场由叶某负责放贷。钟某(绰号“啊育”)是负责泡茶和搞卫生的。苏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12月l3日10时许到了博罗县湖镇镇埔头村一房屋二楼赌档,开始在一楼打桌球,到了11时许就上二楼喝茶,看到有人在打十三张,以扑克牌赌十三张形式进行赌博,每个人发十三张牌,4个人赌,每局下注50元到200元人民币不等。筹码有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之分。其过去打了约一个小时输了600元人民币后,就向钟某(绰号“阿育”)拿了1000元的筹码继续打,没过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筹码是由一名叫叶某(绰号“啊辉”)的男子换的,如果叶某不在现场,筹码是由钟某负责换。该赌档存在抽水行为,在扑克牌上出现4张牌一样的就抽50元人民币给屋主杨某,是由钟某负责抽水的。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l3日l时许,在博罗县湖镇镇埔头村一房屋二楼赌档内参与赌博被抓获,用扑克牌赌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即一副扑克牌发四份牌,四个人玩,然后大家就把牌摆出来放在桌面上看,把十三张牌排好,排三排。前面摆三张,然后第二、三排各排五张。看谁的牌大就谁赢。下注是赌博筹码,筹码有10、20、50这三种字样的,下注额50至200元。赌博时也有人抽水钱,是打牌的人自己抽的水钱,谁的牌大赢钱了就拿50元人民币放在叶某(绰号“啊辉”或“辉仔”)准备好的抽水箱里,水箱的钱有两千元人民币时就会拿出来跟赌博的人换筹码,换到筹码又放回抽水箱里。赌博时是有叶某在放贷,跟他拿筹码需收取3%的利息,就是换1000元筹码的话他实际给970元筹码。该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有叶某和一个叫钟某的男子,钟某在该赌博窝点除了冲茶倒水搞卫生,叶某不在的时候还能兑换筹码。赖某2的证言,证实于2016年12月l3日l时许,公安机关将其从博罗县响水镇埔头村一民居二楼赌档带回,带回来的总共9人,其中8人参与了赌博,一名叫罗某(绰号“简某”)是在赌档内负责做庄,还有一名年轻男子负责倒茶、搞卫生的,其姓名不知道,但有照片可以辨认出来。是用扑克牌赌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共发四份牌,每份13张,通过摆牌比对大小,大吃小,每把通过筹码下注,筹码的面值分别是10元、20元、50元人民币,分别对应的金额是:10至50元人民币,无翻倍,可搭注,下注额是50元到100元人民币。这次赌博的组织者与发起者是一名叫叶某(绰号“啊辉”)的男子,一共有8人参与了赌博,其中4人坐台打牌,4人在旁边搭注。是由杨某提供的赌博场所以及赌具。现场中存在抽水、放债情况:每把牌只要出现三张牌同样、四张牌同样、顺子、同花,就会抽水50元人民币。抽水的钱是由叶某所得,每天晚上约抽水2000元人民币;现场由叶某负责放贷,收取本金的百分之三作为利息,每三天收取一次利息,结账是通过筹码向叶某兑换相应的现金。5、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赖某辉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屋主杨某(绰号“杨某”);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庄家罗某(绰号“简某”、“老简”);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叶某(绰号“啊辉”)。王某雄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钟某以及叶某(绰号“辉仔”);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庄家罗某(绰号“简某”或“老简”);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屋主杨某(绰号“杨某”)。赖某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庄家罗某(绰号“老简”);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屋主杨某(绰号“杨某”);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叶某(绰号“啊辉”)以及钟某(绰号“啊育”)。苏某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屋主杨某(绰号“杨某”),以及该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叶某(绰号“阿某”)和钟某(绰号“阿育”)。罗某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钟某(绰号“阿育”)以及叶某(绰号“啊辉”)。曾某森辨认出响水镇埔头工业区一民房的二楼内赌博窝点的工作人员叶某(绰号“啊辉”)。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l3日l时许,在博罗县湖镇镇响水埔头工业区商业市场二楼一居室的赌场内抓获钟某、罗某等人,并缴获扑克牌三副及筹码163个。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并且当庭认罪,承认自己在叶某的吩咐下负责赌场内抽水、兑换筹码、放贷等工作。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于1988年3月6日出生,其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安机关在赌场里缴获扑克牌三副、筹码163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属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在赌场里缴获的扑克牌三副、筹码163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利国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