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敏,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塔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建,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黎文审判员 王红根审判员 徐济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