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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文锋与杨安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锋,杨安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130号原告:张文锋,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安伟,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原告张文锋与被告杨安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07日立案,原告张文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张文锋负担。审 判 员 王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亚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