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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行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某不服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离石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124行初198号原告安某,男,汉族,住山西省离石区幸福家园*单元***室。被告离石区公安局,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建设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离石区公安局交口派出所指导员。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离石区公安局法制大队中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离石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向东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