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毅、刘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毅,刘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643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毅,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刘菊,住。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代理审判员 于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秀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