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言成与鲍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言成,鲍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985号原告:吴言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鲍颍,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吴言成与被告鲍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吴言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言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言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言成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