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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与蒋领峰、高冻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蒋领峰,高冻贤,张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865号原告:王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领峰,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高冻贤,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龙龙,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俊与被告蒋领峰、高冻贤、张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领峰、高冻贤、张龙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