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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巩方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巩方涛,巩同滨,牛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8号。被执行人巩方涛,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巩同滨,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牛克华,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巩方涛、巩同滨、牛克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