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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陶武龙与应卫根、熊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武龙,应卫根,熊加华,黄晓宇,熊衍红,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湖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4号原告:陶武龙,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俊,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卫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告:熊加华,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黄晓宇,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熊衍红,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法定代表人:曾剑锋。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1526室(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3020000827。负责人:罗小金。原告陶武龙与被告应卫根、熊加华、黄晓宇、熊衍红、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