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重庆昌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重庆昌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经营者黄宏富,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重庆昌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新石村199号6-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被执行人: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民主村6号。法定代表人:吴桂全。本院在执行遵红花岗区金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重庆昌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已经宣告重庆智全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重庆昌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仅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宏审判员 夏显波审判员 冉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