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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澧县澧阳街道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湖南万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澧县澧阳街道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万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23号申请人:澧县澧阳街道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解放路。法定代表人:任修武,主任。被申请人:湖南万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澧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李盛,公司经理。申请人澧县澧阳街道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万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江名园一、二楼以及三楼以上的602、605、405、307、901、1103、1005、905、1105、1001、402、604、4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万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江名园一、二楼以及三楼以上的602、605、405、307、901、1103、1005、905、1105、1001、402、604、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澧阳街道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