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占福与杨成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福,杨成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243号原告:孙占福,男,生于1971年11月4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民和县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成莲,女,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原告孙占福与被告杨成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孙占福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占福负担。审判员  马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小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