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xx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8刑初9号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XX,女,1959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五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利忠、朱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XX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居住多日,且经劝说拒不离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苏XX辩称,对入住殷XX住宅的事实无异议,是因为殷XX殴打了被告人,气愤之下入住,构不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苏XX与殷XX因琐事发生纠纷。同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苏XX用砖头将五寨县新寨乡殷家湾村殷XX住所的铁皮大门砸开一个窟窿,进入屋内住下。五寨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去了殷XX家中,劝说被告人苏XX离开,苏XX拒绝离开,一直滞留到2016年4月17日方才离开殷XX住所。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殷X权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五寨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5.五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滞留时间较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XX与殷XX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志杰审 判 员 张 勍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