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颐年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年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颐年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镇暹岗村北侧。法定代表人:谢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7号301之一B室。法定代表人:谢东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仁武,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州颐年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年园公司)、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仁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为郑仁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并未查明涉案房屋是否实际存在。原萝岗区国土房管局的复函证明没有涉案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及备案信息,广州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证明颐年园小区没有郑仁武收楼以及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的记录。(二)涉案房屋不存在交楼的事实。涉案房屋不存在,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更无从谈起,所谓交楼是虚假的。(三)郑仁武没有付清购房款,违约在先。在郑仁武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又根本不具备办证条件,判决无过错的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缺乏依据。(四)《内部认购合同》第4条约定“另花园面积288平方米为乙方所有”的条款是违法的,属于无效条款。据此,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申请本院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合同的效力以及继续履行问题,(2008)萝法萝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以及(2016)粤民再348号民事判决已作出认定和处理。由于颐年园公司在相关生效判决作出后,怠于履行涉案房屋的交付义务,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交付给郑仁武。现郑仁武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要求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对郑仁武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颐年园公司、东正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振宏审判员 陈志坚审判员 金锦城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