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0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江虹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江虹实业有限公司,马卫琳,杨安,杨青明,曾彩虹,黄体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0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2层。组织机构代码:76703657-8。法定代表人:彭新亮,系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南昌江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循环大道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6200343-8。法定代表人:马卫琳。被执行人:马卫琳,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杨安,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杨青明,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曾彩虹,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体员,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南昌江虹实业有限公司、马卫琳、杨安、杨青明、曾彩虹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35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体员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6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0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体员主动履行20万元。被执行人杨青明名下有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暂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江虹实业有限公司、马卫琳、杨安、杨青明、曾彩虹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江虹实业有限公司、马卫琳、杨安、杨青明、曾彩虹在短期内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继续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审 判 员 朱 健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