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江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江航,汪斌,谢礼足,罗泽栋,施秀清,李树波,林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异1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龙胜东路永贤综合楼9楼A区。负责人李君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江航(又名谢伟成),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斌,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礼足,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泽栋,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被���行人:施秀清,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树波(绰号阿波),男,1984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林玩喜,男,1982年5月26日生。在本院执行谢江航等罚金刑一案中,异议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院划拨200万元款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撤回申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判长梁现学审 判 员 周一波审 判 员 马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雅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