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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吁东升、罗晓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吁东升,罗晓川,吴凌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吁东升,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地址: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罗晓川,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吴凌霄,女,1982年10月20日生,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吁东升与被执行人罗晓川、吴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13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晓川、吴凌霄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66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晓川、吴凌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晓川、吴凌霄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138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