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四春、吴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四春,吴天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313号申请人:胡四春,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天元,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胡四春与被告吴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四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天元名下价值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缴纳27000元保证金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四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天元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胡四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