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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英执字第00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瑞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彭科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瑞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彭科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英执字第00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机电城A区2栋6-7,注册号510106000033459。法定代表人:宋小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彭科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英县河边镇上埝村1社3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509109811。本院在执行四川瑞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彭科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彭科现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科现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27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