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海国、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国,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国,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执行人刘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陈海国申请执行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标的4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69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案款及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6950元,还剩42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刘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魏建昌审判员 夏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