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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尚文与被告马成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文,马成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1民初553号原告马尚文,男,回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成海,男,回族,村民。原告马尚文与被告马成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尚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春英与被告马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的土地租赁费3200元;2、要求被告恢复栽种树苗导致无法耕种的七亩土地;3、要求被告赔偿七亩土地在2016年因无法耕种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2月4日,原、被告达成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良教乡石庄村的七亩土地用于栽种树苗,租赁时间为2010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年租金为14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先行支付前三年租赁费4200元,第四年支付剩余租赁费4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履行义务将土地交由被告栽种树苗,然而被告从第四年开始在继续占用原告土地的情况下不给付租金,直至2015年7、8月份被告才告知原告说树苗已经全部砍完,土地已经腾出,但事实是被告仅仅将树苗砍掉,留下栽种六年的树苗桩子、枯草没有处理,让原告无法继续耕种,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另外,后三年的租金被告仅仅在原告及家人生病住院时不得已支付了1000元,余款3200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不积极履行义务及时给付租金,也致使原告的土地无法使用,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马成海辩称,我和原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六年,每年租金1400元是事实,我已给付5200元,现欠3200元也是事实,但合同未满时原告催我退还土地,无奈我在2015年7、8月份退还土地,在交付前原告在我栽种的树苗上泼洒农药致使我受损失22000元,所以我不同意给付原告剩余土地租金,并要求原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本院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将剩余土地租金应否给付和应否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是否在被告种植的树苗上泼撒农药的问题,针对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土地租赁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4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为2010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年租金为1400元的事实;3、照片七张,拟证明被告在2015年8月砍完树苗后未将剩余树根收拾干净无法耕种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起诉状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起诉被告时诉状中写明被告未给付后三年租金4200元的事实;3、照片三张,拟证明被告交付土地前原告在树苗上打农药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对后三年的租金只给付1000元,而不是1100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对给付1100元租金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应认定为已给付1000元;对证据3,原告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是原告在所争议的七亩土地里打农药的事实,本院认为,三张照片未载明时间、地点,无法证明是原告在该土地打农药,故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良教乡石庄村的七亩土地用于栽种树苗,租赁时间为2010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年租金为14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先行支付前三年租赁费4200元,第四年支付剩余租赁费4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由被告栽种树苗,被告支付了前三年的土地租金4200元,后三年只给付1000元,余款3200元一直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并退还土地,2015年8月份被告将土地里所种的树苗砍去,但未处理树根及枯草,原告一直无法耕种。本院认为,合同应及时履行。本案中被告不及时交纳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交纳租金,因被告在合同未满时交付土地,故扣除半年租金700元应给付原告2500元;被告将租赁物交付给原告时,未按原状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并酌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在树苗上喷洒农药一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成海给付原告马尚文土地租赁费二千五百元及经济损失费二千元合计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成海对原告马尚文位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石庄村的土地七亩恢复原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马成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申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