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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315号原告王某,男,31岁,1985年12月25日,被告李某,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佳鹤负担。审判员  那木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子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