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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赵元旭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10号申请执行人赵元旭,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赵元旭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2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元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070元;2、本案仲裁费用1557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赵元旭合计人民币28627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元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56(其中执行费329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21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