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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正华、张小娥等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押大村第二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村民委员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正华,张小娥,赵某,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押大村第二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村民委员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华,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娥,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正华,系赵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押大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建兴,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村民委员。法定代表人赵新房,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艇,男,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正华、张小娥、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第二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正华、张小娥、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138号民事裁定,维持(2015)秦民初字第00662号判决。事实和理���:1、上诉人属于集体经济组以织成员,国家对集体经济组发织土地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获得自己应得的征地安置补偿款;2、被上诉人作出的“谁的地谁拿钱”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国家宪法、物权法、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他们一直和组上协调解决,但现在还没有结果。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第二村民小组未答辩。赵正华、张小娥、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第二村民小组分别向三原告支付应分征地补偿款8519元;2、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押大村村民委员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1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张宇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