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刘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12号原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82225392M(1-1)。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燕,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广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