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东莞丽适内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华,东莞丽适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p t ;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东莞丽适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史将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与被执行人东莞丽适内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清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刘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雁劳人仲案字[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仁智审判员李林民审判员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魏敏


校对人: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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