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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24号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利息123937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